(2013)子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武秀秀与杨建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武某某,女,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原告武某某依其与被告杨某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剑助理审判员 徐坤森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八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