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文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区方北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文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产险综拓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