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马翠平与张刚、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平,张刚,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马翠平,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张刚,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陈小丽(系被告张刚之妻),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翠平与被告张刚、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刚、陈小丽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刚、陈小丽的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