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天德与被告苏喜军、苏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德,苏喜军,苏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黄天德,男。被告苏喜军,男。被告苏彦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德与被告苏喜军、苏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天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黄天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