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玉良、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乐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张玉良,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 被执行人: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张玉良,与被执行人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玉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确定被执行人返回申请人车辆冀Bm8925,挂冀BWL**,鉴定费及诉讼费共计8080元,本案尚余80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返回申请人车辆冀Bm8925,挂冀BWL**,本案尚余8080元未能有效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8080元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乐亭县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乐亭人民强制执行(2011)乐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乐执字第2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审 判 员 崔士强 审 判 员 王英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