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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王栓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王栓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十字街。法定代表人田立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正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栓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栓桩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省文安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博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荣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