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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严伟珍与孙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伟珍,孙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4号原告:严伟珍。被告:孙远。原告严伟珍为与被告孙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严伟珍起诉要求:一、被告孙远代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孙远虽曾承诺过由其归还欠原告严伟珍的借款,但该案的实际借款人仍为金俊,而金俊因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伟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