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付强、赵玲玲诉被告平舆县公交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马海伟、马傲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强,赵玲玲,平舆县公交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马海伟,马傲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李付强,男,回族,住平舆县。原告赵玲玲,女,回族,住址同上。被告平舆县公交运输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被告马海伟,男,回族,住平舆县。被告马傲直,男,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强、赵玲玲诉被告平舆县公交运输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马海伟、马傲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强、赵玲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QXXX**客车予以扣押,并提供房产证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付强、赵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豫QXXX**客车,在扣押期间被告不得办理转移、变卖、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春雷审 判 员 孟庆功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