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柴樟良、柴樟良与被告韦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韦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樟良,柴樟良与被告韦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韦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柴樟良。被告韦一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负责人江坚毅。原告柴樟良与被告韦一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案理赔事项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甘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