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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仲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仲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715号罪犯张仲力,男,生于1978年6月24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以(2011)定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张仲力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罪犯张仲力予以假释。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担任监区夜哨监督岗期间,能认真负责,严格履行监督岗职责,积极配合值班干警清查狱内人数,勇于同违反监规纪律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一年来检举狱内违规违纪事件13起,���查属实,确保了监区的监管安全,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获得2012年监狱劳积。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止累计获得1486分,折合积极十四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得积极14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仲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仲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张仲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