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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1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葛里波,温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11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炳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里波,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解放路**号文化局宿舍*栋***房。被执行人温红梅,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解放路**号文化局宿舍*栋***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与被执行人葛里波、温红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温红梅主动履行了执行和解确定的全部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欠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