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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聂传秀与侯建华、袁家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传秀,侯建华,袁家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聂传秀。委托代理人张汝涛。被告侯建华。被告袁家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传秀与被告侯建华、袁家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