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聂传秀与侯建华、袁家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传秀,侯建华,袁家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聂传秀。委托代理人张汝涛。被告侯建华。被告袁家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传秀与被告侯建华、袁家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要求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