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2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于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芳,戴振刚,于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2080-2号申请执行人于芳。被执行人戴振刚。被执行人于荣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芝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荣荣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荣荣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AM9**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