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口岸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珠海市口岸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39号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口岸局。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邓潘任。委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口岸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口岸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2元,由原告珠海市九洲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潇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