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树云、陶立红等与张利福、赵仕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云,陶立红,张慧玲,张利福,赵仕芬,静瑞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张树云,农民。原告陶立红,农民。原告张慧玲,农民。被告张利福,农民。被告赵仕芬,农民。被告静瑞兰,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云、陶立红、张慧玲与被告张利福、赵仕芬、静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云、陶立红、张慧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云、陶立红、张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树云、陶立红、张慧玲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于和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