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3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派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