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判决书(26)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翠娜,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秦翠娜,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才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翠娜与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慧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翠娜诉称,2011年3月6日,原告投入5万元资金给被告,用于昌黎西苑小区项目,该项目投资失败。后来,被告退还了2万元投资款给原告。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前退还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3万元,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为2011年3月6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止。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3万借款及违约金5000元认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的起诉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其增加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原告投入5万元资金给被告用于昌黎西苑小区项目。因该项目一直未启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双方于2012年1月29日签订《还款协议》,载明:“还款协议我单位将于2013年4月30日前退还秦翠娜昌黎西苑小区2-1-402投资款叁万元,违约金伍仟元,特此承诺。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1月29日”。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秦翠娜借款3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仇慧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一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