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渭南市物价局与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物价局,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物价局(下称市物价局)。法定代表人王红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渭平,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科员。被执行人渭南市东方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若飞,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市物价局申请被执行人东方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市物价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方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4日自觉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