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韩某,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谢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岳春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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