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被告:陈某丙,居民。被告:陈某丁,居民。被告:陈某戊,居民。第三人:陈某己,居民。第三人:陈某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第三人陈某己、陈某庚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