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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被告:陈某丙,居民。被告:陈某丁,居民。被告:陈某戊,居民。第三人:陈某己,居民。第三人:陈某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第三人陈某己、陈某庚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