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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16号原告:王某甲,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凤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陈盼盼,村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今年7月我从工作地回家,被告无理取闹,对我进行殴打,并与其家人一道将我母亲打伤,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婚前我们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希望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198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前、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根据夫妻关系现状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当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有望重归于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如不按时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