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马桂云、吴宁舟、吴宁禄、吴宁宁、赵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马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69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