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阳执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吴南光与白永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南光,白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第278号申请人:吴南光,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白永宽,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永宽所有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