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韦金刚与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刚,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488号原告韦金刚,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06。法定代表人刘洋,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蔡伟,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副主管。原告韦金刚诉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动万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金刚、被告悦动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金刚诉称: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设备及技术服务、设备整机由被告免费质保一年,每三个月定期保养,被告接到报修电话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达原告店铺。原告如约支付被告货款85000元,原告发现收到的设备并不像被告广告中宣传的一样,屏幕模糊不清,座椅噪音非常大,致使观众无法正常观看电影。原告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联系被告要求其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被告对此不予理睬,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设备,被告屡次推诿,后原告无奈只能找到被告公司住所,与其负责人对此事进行商议,被告才让技术人员跟随原告去了其经营的影院后经过检验,被告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检修报告,报告中显示:液压座椅因长时间未保养,螺丝松动,导致漏油。投影仪因灯泡寿命已到,导致投影不清晰。被告技术人员在简单的维修后,检验时发现上述问题并不没有改观,且被告答复要原告自己负责。被告只是消极被动的为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合同,退货;2、被告支付双倍购货款17万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悦动万方公司辩称:原告签约前已来我公司实地考察,并当场表示音量可以接受,被告维修期间也未发现音量超标。被告曾两次上门维修投影机偏色问题,给原告更换了两台投影机,现已解决问题。漏油问题是螺丝松动造成,是日常维护问题,是原告没有做好日常维护。本案没有达到回收设备的情况,我公司不同意回收设备。原告合同已经届满,不应解除,不接受原告双倍赔偿的要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悦动万方公司(甲方)与韦金刚(乙方)签订了《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开设时空穿越5D动感电影体验馆项目,专门经营5D动感电影体验业务,设备及技术服务由甲方提供。产品类别为六座整套体验馆液压设备,费用总计85000元。甲方负责动感体验馆项目所需要的设备、技术等,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上述产品及售后服务。随设备甲方赠送40部影片,每月固定给乙方更新六部影片。设备整机甲方免费质保一年,每三个月定期保养,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达乙方店铺。乙方经营连续亏损六个月,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设备无人为损坏,在扣除耗材费用后,甲方按六折回收设备。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5日到2013年5月1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8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韦金刚反映设备噪音大、喷水特效差、平台座椅不动、座椅平台漏油、一台投影机偏色、一台投影机画面不清晰等质量问题。2012年7月3日和2013年3月12日,被告悦动万方公司曾派员上门维修。经过维修,喷水特效差、平台座椅不动、投影机偏色、画面不清晰等问题得以解决,但新更换的投影机与原有屏幕尺寸不合、不能满屏播放。对于噪音大、漏油问题是否解决,双方存有争议。2013年3月12日,韦金刚前往悦动万方公司投诉,称其自2012年10月份起一直报修,至2013年3月12日未获回应。韦金刚对其投诉过程进行了录音,悦动万方公司蔡伟在投诉现场对此予以认可。庭审中,悦动万方公司称因其认为这些都是小问题,原告可以自己操作修理,故而确实有几个月没有上门维修。韦金刚称其自己不懂维修,合同约定悦动万方公司有保养义务并承诺三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导致其六一儿童节、十一黄金周等旺季无法营业,长期处于停业状态,要求解除合同。经询问,悦动万方公司称涉案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没有成文的内部企业标准,也没有使用手册或维修手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检修报告、收据、银行账户支出明细、录音光盘及文字稿;被告提交的发货通知单、《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火车票、维修记录表、投影机使用说明书等为证,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售后服务是悦动万方公司的重要合同义务,悦动万方公司既已收取合同款,即应信守承诺提供售后服务。悦动万方公司虽承诺三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但实际履行过程中,置韦金刚长期报修于不顾,长期未履行售后服务,显属违约。双方合同期限为一年,悦动万方公司未履行售后的时间服务约长达三个月,占合同总期限四分之一。鉴于涉案产品在两次维修后仍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且被告未履行售后服务时间较长,本院认为悦动万方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韦金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韦金刚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悦动万方公司应当退还韦金刚合同款85000元,韦金刚应当退还悦动万方公司六座整套体验馆液压设备。韦金刚要求悦动万方公司双倍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韦金刚与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签订的《5D影院设备销售与服务合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韦金刚合同款八万五千元,原告韦金刚返还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六座整套体验馆液压设备;三、驳回原告韦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韦金刚负担一千八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悦动万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强人民陪审员 王鲁人民陪审员 袁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