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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霍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霍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贵、陈某军、杨某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甫,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程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购买及装修房屋、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黄某友、汪某莲、陈某贵、陈某军和杨某新人民币502600元。具体如下:(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购买房屋、车库和办房产证、装修房屋等事实,骗取黄某友、汪某莲夫妇人民币22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涛以帮忙购买车库为由骗取黄某友、汪某莲夫妇人民币3000元。2.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为帮忙购买的房子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向黄某友索要5000元,黄某友联系汪某莲,汪某莲让女婿吕某成送给王涛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为帮忙购买的房子装修为由,向汪某莲索要15000元,汪某莲找女婿吕某成送给王涛现金人民币14000元。(二)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中央、省、市领导安排其到六安市政府任职,虚构以低价帮助被害人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的工程和超市、帮助陈某贵购买养老保险、帮忙解决陈某贵儿子陈某军的工作等事实,共骗取陈某贵人民币179600元。具体如下:1.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涛以让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工程为由,骗取陈某贵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让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的超市为由,骗取陈某贵现金人民币40000元。3.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帮助陈某贵在安徽世林集团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陈某贵现金人民币25000元。4.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要到六安市政府上班,虚构帮助陈某军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陈某贵人民币20000元。5.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涛虚构其干爹在上海出事的事实,向陈某贵借款10000元,并谎称事情摆平后把之前从陈某贵处拿的钱全部归还,陈某贵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六安有两处门面房,交3万块钱就能过一户到陈某贵儿子杨某新名下,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元。7.2012年4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其孙子陈某麒有灾,让陈某贵汇钱给自己找人消灾。2012年4月22日,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人民币款500元;同年4月23日,向其账户汇款人民币600元;同年4月29日,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600元。8.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其合肥有一套房产,为防止被外人转户,让陈某贵交2400元过户费,将房产过户给陈某贵夫妇及王涛父母共有,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00元。9.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合肥有一个胶厂,防止被外人转户,打电话要求陈某贵交2400元过户费,将房产过户给陈某贵夫妇及王涛父母共有,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00元。10.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其孙子陈某麒有灾,让陈某贵给自己1000元找人消灾。后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元。11.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其秘书在广东结账没钱买车票回家,要陈某贵借钱过去,后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元。12.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自己把陈某军安排到中央党校学习,要交18000元现金。次日,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8000元。13.2012年6月,被告人王涛告诉陈某贵,称陈某军被鬼缠身,需要2200元请人消灾,6月19日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200元。14.201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其在广东结了20000多万元的账,需要交17000元税款,还差2000元,称结账后给陈某贵现金50万元作为回报。后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元。15.2012年7月3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安徽世林集团在霍山浅台寺盖房子,因其是集团副总,需要1500元现金能分到一处住房,后陈某贵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1500元。16.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陈某麒有灾,让陈某贵汇款200元去找人消灾。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许勇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00元。17.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陈某麒有灾,让陈某贵汇款600元去找人消灾。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许勇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600元。18.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陈某军被恶鬼缠身,让陈某贵汇款400元给自己找人消灾。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400元。19.2013年1月6日,被告人王涛称陈某军是政治犯,影响到下一代的发展,需在1月7日中午11点30分之前向其指定的账号打款10000块钱找人铺路消灾,陈某贵于1月7日中午向王涛指定的王某账号汇款人民币10000元。20.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骗陈某贵,称自己生病,向陈某贵借钱打针,骗取陈某贵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王涛虚构帮忙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陈某军人民币138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6月中下旬,王涛自称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认识省、市高官,能够通过关系拿到5张出租车营运证,可以低价卖一张给陈某军,6月下旬的一天,陈某军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给王涛。2.2010年7月6日左右,被告人王涛让陈某军汇款10000元给自己,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低价购买出租车营运证。后陈某军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3.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军,谎称出租车营运证已办好,让陈某军交3000元上车费。后陈某军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4.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对陈某军称,自己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在外面做了100多万元的私活,让陈某军拿钱帮其开增值税发票,并称开完税票,把之前从陈某军手里拿的钱全部归还。后陈某军向刘某借款10000元交给王涛。5.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安徽世林集团有多处房产,要求陈某军交20000元,过户一套给陈某军。2010年8月25日,陈某军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0元。6.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涛谎称已经把陈某军安排进了安徽世林集团的管理阶层,现管理阶层有集资房别墅名额,让陈某军交5000元定金。后陈某军交给王涛现金人民币5000元。7.2011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谎称其转给陈某军的房产已经办好,让陈某军交10000元过户费。后陈某军交给王涛现金人民币10000元。8.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谎称转给陈某军的房子厂里要集体装修,让陈某军交30000元开通水电、太阳能、铺地板砖、购买电器等。后陈某军分两次共向王涛指定的账号汇款人民币30000元。(四)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涛虚构为杨某新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及在安徽世林集团购买集资房的事实,骗取杨某新人民币163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和霍山县交通局以及安徽省交通厅的领导很熟悉,能够低价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先后四次让杨某新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后杨某新于2010年6月l8日向王涛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19日向王涛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2011年3月23日将人民币80000元转账到陈某军账户,再由陈某军将钱转账到王涛指定的账户;2011年6月5日向王涛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杨某新四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105000元。2.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骗杨某新称,其帮黄某友以及陈某军在安徽世林集团的集资房已经办好,手里还有一套房子,只需杨某新交30000元就给过户,后又虚构购买车库、集体办理房产证、集体装修购买地板砖、防盗窗等事实,让杨某新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后杨某新20**年8月1日向王涛银行账号转进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4日向王涛银行账号转进人民币6000元;2011年8月12日向王涛银行账号转进人民币4000元;2011年8月25日向王涛银行账号存进人民币3000元;2011年8月27日向王涛银行账号存进人民币5000元。杨某新五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5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王涛辩称:⑴自己被办案警官刑讯逼供,在刑警大队(第1次讯问笔录)所交待的不是事实;⑵黄某友、汪某莲夫妇的22000元是借他们的,还没有还,不是诈骗;⑶陈某贵的现金179600元,除以买保险为由骗他4000元外,其他钱都是借他的,已还他了;⑷陈某军的现金138000元是借他的,已还他了,没有骗过他钱;⑸杨某新的现金163000元与己无关,既没借也没骗过他钱。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⑴指控被告人王涛诈骗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⑵大部分为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⑶诈骗的对象是亲属,性质不是很恶劣;⑷庭审中自愿认罪,无前科,建议对被告人王涛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购买及装修房屋、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黄某友、汪某莲、陈某贵、陈某军和杨某新人民币485200元。具体如下: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为购买房屋、车库和办房产证、装修房屋等事实,骗取黄某友、汪某莲夫妇人民币22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涛以帮忙购买车库为由骗取黄某友、汪某莲夫妇人民币3000元。2、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帮忙购买的房子需要办理房产证为由向黄某友索要5000元,黄某友联系汪某莲,汪某莲让女婿吕某成送给王涛现金人民币5000元。3、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帮忙购买的房子装修为由,向汪某莲索要15000元,汪某莲找女婿吕某成送给王涛现金人民币14000元。二、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中央、省、市领导安排其到六安市政府任职,虚构以低价帮助被害人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的工程和超市、帮助陈某贵购买养老保险、帮助陈某贵儿孙消灾等事实,共骗取陈某贵人民币1772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腊月,被告人王涛以让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工程为由,骗取陈某贵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让陈某贵承包安徽世林集团的超市为由,骗取陈某贵人民币40000元。3、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以帮助陈某贵在安徽世林集团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陈某贵人民币25000元。4、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要到六安市政府上班,虚构帮助陈某军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陈某贵人民币20000元。5、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涛虚构其干爹在上海出事的事实,向陈某贵借款10000元,并谎称事情摆平后把之前从陈某贵处拿的钱全部归还,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六安有两处门面房,交3万块钱就能过一户到陈某贵儿子杨某新名下,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元。7、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合肥有一个胶厂,防止被外人转户,打电话要求陈某贵交2400元过户费,将房产过户给陈某贵夫妇及王涛父母共有,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00元。8、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称其秘书在广东结账没钱买车票回家,要陈某贵汇钱过去,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元。9、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自己把陈某军安排到中央党校学习,要交18000元现金,次日,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8000元。10、201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其在广东结了2000多万元的账,需要交17000元税款,还差2000元,称结账后给陈某贵现金50万元作为回报,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元。11、2012年7月3日,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给陈某贵,谎称安徽世林集团在霍山浅台寺盖房子,因其是集团副总,需要1500元现金能分到一处住房,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元。12、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骗陈某贵,称自己生病,向陈某贵借钱打针,骗取陈某贵人民币2000元。13、2012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涛打电话称陈某贵孙子陈某麒有灾、儿子陈某军被鬼缠身,让陈某贵汇款给自己找人消灾,4月22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14日、6月19日,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分别汇款人民币500元、600元、600元、1000元、2200元;7月26日、7月27日,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许勇的账户分别汇款人民币200元、600元;8月17日,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400元。陈某贵八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6100元。14、2013年1月6日,被告人王涛称陈某贵儿子陈某军是政治犯,影响到下一代的发展,需在次日11:30之前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10000块钱找人铺路消灾,次日中午,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王某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王涛虚构帮忙办理出租车营运证、过户及装修房屋等事实,骗取陈某军人民币123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6月中下旬,王涛自称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认识省、市高官,能够通过关系拿到5张出租车营运证,可以低价卖一张给陈某军,6月下旬的一天,陈某军送人民币50000元给王涛;7月上旬,王涛打电话给陈某军称上次给的钱不够,还要汇10000元,同年7月7日,陈某军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0000元;2011年7月26日,王涛打电话谎称出租车营运证已办好,让陈某军交3000元上车费,后陈某军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陈某军三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63000元。2、2010年8月,被告人王涛谎称其在安徽世林集团有多处房产,要求陈某军交20000元,过户一套给陈某军,同年8月25日,陈某军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0元;2011年7月,被告人王涛谎称转给陈某军的房子厂里要集体装修,让陈某军交30000元开通水电、太阳能、铺地板砖、购买电器等,后陈某军于同年8月25日、8月26日分别向王涛指定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陈某军二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50000元。3、2011年1月,被告人王涛对陈某军称他在外面做了100多万元的私活,让陈某军拿钱帮他开增值税发票,并称开完税票,把之前从陈某军手里拿的钱全部归还,后陈某军向刘某借人民币10000元交给王涛。四、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涛虚构为杨某新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及在安徽世林集团购买集资房的事实,骗取杨某新人民币163000元。具体如下:1、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谎称自己和霍山县交通局以及安徽省交通厅的领导很熟悉,能够低价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先后四次让杨某新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后杨某新于2010年6月l8日、7月19日分别向王涛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10000元;2011年3月23日将人民币80000元转账到陈某军账户,再由陈某军将钱取出存入王涛指定的账户;2011年6月5日向王涛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杨某新四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105000元。2、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涛骗杨某新称其帮黄某友以及陈某军在安徽世林集团的集资房已经办好,手里还有一套房子,只需杨某新交30000元就给过户,后又虚构购买车库、集体办理房产证、集体装修购买地板砖、防盗窗等事实,让杨某新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后杨某新于2011年8月1日、8月4日、8月12日、8月25日、8月27日分别向王涛银行账号转进人民币4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5000元。杨某新五次共被王涛骗取人民币5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涛将骗取的财产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挥霍使用。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涛被扭送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⑴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涛于2013年1月10日被被害人陈某军扭送到案。⑵六安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件,证实王涛的身份事项。⑶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陈某贵向王涛或王涛指定的许勇、王某账号存款16次,共计80200元;陈某军共向王涛账号存款、转账5次,共计63000元;杨某新向王涛账户存款、转账9次,共计163000元。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25日汪某莲向王涛邮政储蓄账户汇款3000元。⑸霍山县交通运输局证明,证实霍山县交通运输局自2004年1月份以来未曾向社会许可发放出租车营运证。⑹霍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证实在社会保险系统中未查询到陈某贵的登记信息。⑺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9名股东和9名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王涛。2、证人证言⑴黄某、吕某成(被害人黄某友、汪某莲的女儿、女婿)的证言,证实自己父亲黄某友通过王涛介绍在霍山县徽府小区买一套房子,2010年10月份左右,父母从自己手里转两次钱给王涛,都是吕某成送去的,一次送5000元给王涛办房产证,一次送14000元给王涛装修房子,到现在都没见过房子。⑵汪某(被害人黄某友、汪某莲之子)的证言,证实2010年暑假的一天中午,自己到表哥王涛的玉石馆,看到陈某军交给王涛5万块钱,在场的还有加工玉石的叶师傅。⑶王某(被告人王涛姐姐)的证言,证实卡号为622848259147****8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名字是自己,但卡不在自己手上,卡上的钱自己也没有收到。⑷王某乙(被告人王涛姐夫)的证言,证实自己的卡号为622953810630****951银行卡借给王涛用过一次,收到短信提醒后自己到银行取了1万元交给王涛;王涛以世林集团副总的身份帮黄某友、陈某贵他们买房子、集体装修、过户等理由骗了不少钱;另外,他还讲能够办理出租车营运证,骗杨某新、陈某军好几万块钱。⑸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左右,陈某军从自己手里借1万块钱给王涛,他讲他在世林集团和人一起办的私活,要开增值税发票。3、被害人陈述⑴黄某友的陈述,陈述自己被王涛诈骗的经过。王涛是自己的亲外甥,2007年冬天,王涛自称是世林集团的副总经理,说他们集团职工筹资在徽府花园小区盖了5栋住宅房,其中一个职工要另外买房子,不要小区的房子,说筹资的房子只要2000元一平方,远远低于市场价,问自己要不要,自己就答应了,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王涛每次都以搞房子为由,陆陆续续从自己手里拿去了195000元,都没有写借条之类的手续,其中,2010年10月份,自己在上海打工,王涛打电话讲要5000元办房产证,自己打电话给妻子汪某莲叫她从女儿黄某处借5000元,后由女婿吕某成送给王涛的;同年10月25日,王涛打电话讲帮忙在小区买车库,自己按照王涛短信发来的邮政储蓄账号6221185376100****461汇3000元给他。⑵汪某莲的陈述,陈述自己家被王涛骗讲世林集团集体盖房子,他能帮忙搞一套便宜的房子,前后因为搞房子的事情被王涛骗了198000元,大部分钱都是丈夫黄某友给的,有几笔是经自己手给的。⑶陈某贵的陈述,陈述自己被王涛诈骗的经过。王涛是自己的姨侄,他自称是世林集团副总,以帮忙买保险、门面房、承包工程、超市、解决工作等为由,自己先后被他骗去241110元,其中,骗自己承包工程1万元、承包超市4万元、买养老保险2.5万元,都是自己把钱准备好,王涛和陈某军一起开车过来拿走的;王涛以生病打针为由,从自己处骗走现金2000元;王涛称他要到六安市政府上班,要把陈某军带过去并解决公务员身份,从自己处骗走现金3万元;王涛还谎称要过户房产、分住房给自己、自己子孙有灾、他干爹出事、秘书没钱买车票等为由,分别让自己向他指定的账户汇款。⑷陈某军的陈述,陈述自己被王涛诈骗的经过;王涛以帮自己办理出租车营运证,骗了63000元钱;以帮忙安排工作骗了4200元;以合伙购买发放给世林集团员工过年的礼品为由骗取5000元;以开增值税发票为由骗取10000元;以帮忙买房为由骗取70000元;以迁小孩户口和给自己交养老保险骗取4000元;以将王某的低保转让给自己家属曹继梅为由骗取5000元;以送礼为由骗取2000元;以陈某贵的保险费不够为由骗取3800元,一共被骗167000元。另外,王涛骗父亲陈某贵1万块钱承包板托、4万元承包合肥的超市,都是自己和王涛一起开车从父亲陈某贵手中拿的;王涛还骗父亲陈某贵250**块钱购买养老保险、3万块钱把自己带到六安市上班;以办理出租车营运证骗了杨某新8万元,这8万元是从杨某新卡打进自己卡里,然后自己和王涛一起去银行把钱取出来,存入王涛拿出的一张卡里。⑸杨某新的陈述,陈述王涛称他在世林集团上班,以帮自己找人办到便宜的出租车营运证骗了105000元、以买世林集团内部集资房及集体装修骗了58000元,总计从自己手中骗去163000元。另外,他还骗弟弟陈某军10多万元。4、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供认自己开了一家玉石店,平常也没有什么生意,为了维持日常开销,找人借过高利贷,后来被人家逼债,就想到找自己家人以买出租车营运证、买房子、给亲戚解决工作等理由骗钱,主要是骗了三姨夫(陈某贵)一家人;骗来的钱大部分被自己做生意亏本了,还了两笔贷款(以父亲王某海户头给别人贷的5万元、以姑爷杜某轩户头贷的9500元),其他的都被自己花掉了;这些钱有的给的是现金,其余的都打进自己银行卡里,还有几笔打进朋友许某、姐姐王某、姐夫王某乙卡里。自己以帮舅舅黄某友低于市场价给他在徽府花园买房子为由,先后以付定金找舅舅要过47000元,另外舅舅还借了一些钱给自己,房子钱加上他借给自己的,总共有十三万元左右。自己以帮陈某贵买保险为由从他手里骗过3万块钱;以帮买房子为由从他手里拿过几万块钱;以找大仙给他小孙子消灾为由让他给自己汇款;以给他承包工程为由,从他那拿了好像1万元;以自己生病看病为由从他那拿了2000元;骗陈某贵一家说自己要到六安市政府上班,把陈某军带过去上班并解决身份,骗了陈某贵2万元;陈某贵提供的汇款小票,钱基本上都汇给自己了。以办出租车营运证和帮买房子为由骗陈某军、杨某新一些钱;陈某军、杨某新提供的转账凭单上的钱都汇给自己了,另外,从陈兆中手中拿过一笔3000元现金,没有从杨某新手中拿过现金。对于起诉书指控王涛于2012年5月10日谎称其合肥有一套房产,让陈某贵交2400元过户费,将房产过户给陈某贵夫妇及王涛父母共有,后陈某贵向王涛指定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400元(未提供正规存款回单);指控王涛于2010年11月谎称其已经把陈某军安排进了安徽世林集团的管理阶层,现管理阶层有集资房别墅名额,让陈某军交5000元定金,后陈某军交给王涛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被告人王涛谎称其转给陈某军的房产已经办好,让陈某军交10000元过户费,后陈某军交给王涛人民币10000元,因以上三起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均不予采信,故应从指控犯罪总额502600元中比除17400元。对于被告人王涛辩称自己被办案警官刑讯逼供,在刑警大队(第1次讯问笔录)所交待的不是事实的辩解意见,经查,王涛在刑警大队与在看守所交待笔录内容基本一致,且未提供其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和证据,故对被告人此节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王涛辩称除保险钱外,黄某友夫妇、陈某贵、陈某军的钱都是借款,杨某新的钱与己无关,且陈某贵、陈某军的借款已还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大部分为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涛无还款能力,亦未提供还款的事实和证据,且在公安机关、检察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认其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安徽世林集团副总,认识中央、省、市高官,虚构代为购买及装修房屋、低价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安排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他人财物48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故被告人王涛辩称黄某友、汪某莲夫妇的22000元是借款,不是诈骗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解陈某贵、陈某军的现金,除以买保险为由诈骗4000元外,其他均为借款,均已归还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杨某新被骗的人民币163000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涛,且有转账凭单、杨某新的陈述、王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王涛辩解既未借亦未骗杨某新现金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王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敏审 判 员  赵前利人民陪审员  熊远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辉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