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银,系武冈市司法局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在武冈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