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民初字第006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袁甲诉袁乙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袁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697-2号原告袁甲。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乙。委托代理人赵征祥,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丙。系被告之子。原告袁甲与被告袁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宣判前,原告袁甲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起诉。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袁甲承担。审判长  杨秋侠审判员  于明岐审判员  马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