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三证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朱叶青与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叶青,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证保字第4号申请人:朱叶青,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秀,总经理。申请人朱叶青因与被申请人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朱叶青称: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分体式儿童泳池”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2年8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55××××.6。2013年5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亚克力游泳池现场安装分体组装式幼儿游泳池”、“拼装一体亚克力游泳池”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申请人“分体式儿童泳池”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对申请人专利权的侵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叶青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淄博金色太阳泳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存放的涉案产品模具、成品、半成品及相关销售记录。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朱叶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峡云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