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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5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838号原告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单元708室,注册号:110106010809066。法定代表人时章虎,经理。被告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5032A,注册号:110108010989452。法定代表人郝志刚,总经理。原告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伟达照明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联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伟达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章虎与被告中网联搜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伟达照明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由北京德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2011年12月28日我公司与被告中网联搜公司签订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向被告支付网络推广费5999元,被告在谷歌、百度、雅虎、新浪、网易等11个网站采用30个关键词的方式对我公司进行网络推广,并保证排名在前10位,同时赠送400特定号码一个。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向被告全额支付约定的推广费5999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对其承诺的数项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在我公司多次催促之下,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重新签订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所约定事项除合同期限顺延一年外与首次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但至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我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我公司交付的合同款599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网联搜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工作我公司已经做完了,不同意返还合同款,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北京德伟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变更名称为德伟达照明公司。2011年12月28日,德伟达照明公司(甲方)与中网联搜公司(乙方)签订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财路通5999元相关服务,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30个关键词稳定排名在谷歌、百度、雅虎、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首页前十名,反之则退还合同款;乙方为甲方提供400号码一个,该号码为顺的、后四位为5以上或重复的、吉利的。双方还对关键词进行了约定。2012年1月5日,德伟达照明公司向中网联搜公司交纳合同款5999元。因中网联搜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经双方协商,2012年10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内容约定同前述合同。庭审中,中网联搜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德伟达照明公司的排名已经达到合同约定,提交该公司发给德伟达照明公司的邮件为证据(该证据为中网联搜公司制作,无网页快照佐证)。对此德伟达照明公司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德伟达照明公司与中网联搜公司所签的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网联搜公司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德伟达照明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所签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中网联搜公司返还合同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德伟达照明公司要求中网联搜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双方所签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中网联搜公司之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所签的互联网综合推广服务合同;二、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五千九百九十九元;二、驳回北京德伟达国际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