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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慕等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萍,慕等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李爱萍。被告慕等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萍与被告慕等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萍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爱萍负担。审判员  樊镜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