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风雨与张建港、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雨,张建港,王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478号原告刘风雨,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荣成(系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港,男,1966年10月4日,汉族。被告王红卫,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雨与被告张建港、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陈坤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