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瑞芳、张桂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瑞芳,张桂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687662-3。法定代表人李国宾,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伊娜。被告邵瑞芳。被告张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诉被告邵瑞芳、张桂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及诉讼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