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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向林与被告张珍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向某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显伟,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林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