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向林与被告张珍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向某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李显伟,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林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