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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李震繁与谢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繁,谢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震繁,男,193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公园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谢慧,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电力建设三公司下岗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慧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七元(包括本金一万五千元、延迟履行利息一百三十七元、诉讼费一百七十五元、执行费一百二十五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