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与胡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薛智雨,胡艳红,王晓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负责人刘文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智雨。被执行人胡艳红。被执行人王晓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薛智雨、胡艳红、王晓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薛智雨、胡艳红、王晓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婧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