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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2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邢波与莱芜市林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波,莱芜市林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131-1号原告:邢波。被告:莱芜市林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方下镇蔺家楼村东。被告:刘爱明。原告邢波与被告莱芜市林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爱明所有的鲁S×××××、鲁S×××××号小型轿车两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