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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耿广增与李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广增,李东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94号原告耿广增,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现为深州市广增农资门市部户主。被告李东旭,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广增诉被告李东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广增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广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