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耿广增与李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广增,李东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94号原告耿广增,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现为深州市广增农资门市部户主。被告李东旭,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广增诉被告李东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广增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广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广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