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和军与杨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军,杨淑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李和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监护人卢玉琴,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淑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监护人杨淑云,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春草路辽阳街东委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军与被告杨淑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法定监护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是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