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0-28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2013年10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3号撤诉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卢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好,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2650元,合计2950元,减半收取即1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