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范鹏英与吴玟琳与熊红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鹏英,熊红庆,吴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64号申请执行人范鹏英。申请执行人熊红庆。被执行人吴玟琳。申请执行人范鹏英、熊红庆与被执行人吴玟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解除申请执行人范鹏英、熊红庆与被执行人吴玟琳于2012年4月17日鉴定的《房产抵押合同》;……”因被执行人吴玟琳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范鹏英、熊红庆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登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申请执行人范鹏英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金龙小区X幢(景海阁)XXX房(房权证号:HK105XXX**)的抵押登记(房屋他权证号: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T0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