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禄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禄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年,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爱梅,女。被执行人禄云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正宁县永正乡堡住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禄云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禄云海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