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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程宁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宁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263号申请人程宁侠,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渭阳路108号。负责人杨红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利,男,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程宁侠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程宁侠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宁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13766.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执行标的物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