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2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人民医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阳朔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3)阳执字第3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0986170004017XXX中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0986170004017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