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贠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贠某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7���出生,汉族。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