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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蔡建国诉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蔡建国;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雨行初字第55号原告蔡建国,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江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建国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建国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蔡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刘 昕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妮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