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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戴鸿彪与黄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鸿彪,黄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戴鸿彪,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黄耀均,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本院审理原告戴鸿彪诉被告被告黄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鸿彪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黄耀均通过家人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鸿彪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鸿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戴鸿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