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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王维与周成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周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王维,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兴仁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周成,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湖南祁阳县人,农民系申请人丈夫。代理人周晓云,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湖南祁阳县人,农民,系被申请人胞姐。申请人王维要求宣告周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维诉称,2012年被申请人因病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后因故陷入昏迷状态至今,2013年10月17日,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王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2012年被申请人因病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后因故陷入昏迷状态至今,2013年10月17日,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文成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800号)鉴定被申请人周成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申请人王维系被申请人周成的妻子,故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周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王维为周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国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