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恩与盘贤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盘贤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张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盘贤湃,男,瑶族,居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盘贤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4日前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盘贤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