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凤林与陈巧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林,陈巧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杨凤林,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霞,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原告杨凤林诉被告陈巧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凤林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元,撤诉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杨凤林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