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霍××与祁×1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祁×1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霍××,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1,男,2008年12月9日出生,儿童。法定代理人祁×2,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祁×1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