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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霍××与祁×1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祁×1

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霍××,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1,男,2008年12月9日出生,儿童。法定代理人祁×2,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与被告祁×1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迪 微信公众号“”